在擔任iCourt寫作課老師的日子里,我慢慢養(yǎng)成了利用業(yè)余時間為學員修改法律文書的習慣,并將期間的感受以“改后感”形式寫出來分享給其他學員,半年下來竟有了上萬字的篇幅,于是決定將這些零散的文字匯總起來,分期分享在法悟,希望對大家有益。由于學員的文書均涉及真實案件,不便展示,在此表示歉意。
一、關于答辯狀的結構設計問題
1.答辯狀的主要功能是協(xié)助法官確認案件爭議焦點,并就可能的焦點問題在法官頭腦中形成一個有利于己方的第一印象。因此,在答辯狀在文書結構的設計上應當力求簡單,滿足上述功能即可。
2.答辯狀屬于法官的必讀文書,因此每項異議主張通常由“觀點”和“論證”兩部分組成。
3.在一份答辯狀中,需要表達多項異議的,每項異議主張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邏輯順序。通常情況下,系按請求方的表達順序。
4.“論證”部分,通常不再設“分論點”,而是對歸納的異議主張進行直接論證。
在論證時,每多一級分論點,都會降低受眾閱讀理解的效率,都會讓文書的說服效果顯著遞減。
5.在進行觀點論證時,各項理由應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組織排列,如按時間先后順序。有了邏輯順序便于受眾理解,更便于受眾場景構建。不能讓受眾快速構建有利于己方的案件場景,文書很難被有效率的閱讀和理解,更難有好的說服效果。
6.在文書的表達上,應當盡可能用“串聯(lián)”方式組織素材,避免采取“并聯(lián)”方式,因為“串聯(lián)”的表達效果要優(yōu)于“并聯(lián)”。
多個表達素材按遞進關系組織,我稱之為“串聯(lián)”式表達;多個表達素材按并列方式組織,我稱之為“并聯(lián)”式表達。
二、關于上訴狀中的觀點表達問題
1.上訴狀同樣屬于法庭的必讀文書,因此每項主張由“觀點”和“論證”兩部分組成。
這次修改的上訴狀,有些主張沒有“觀點”,一開始就是“論證”。這樣的結構設計給受眾的體驗不好。法官因需求而閱讀,而“觀點”的設計,就是讓法官在第一時間明確其閱讀目標,帶著目標去閱讀才有效率。
2.這份上訴狀中有些主張雖然進行了“觀點”的歸納,但不完整,缺乏“理”、“據(jù)”、“線索”,沒有這些內(nèi)容的觀點是結論,而結論對法官來說不敏感。換而言之,文書中的證據(jù)、法律和線索更容易引起法官的注意。
比如,“一審判決沒有支持上訴人的裝修損失是錯誤的”,這樣的觀點歸納其實對法官來說沒有意義,更沒有說服力。律師的說服力源于事實和法律,而不是結論。
法庭有時候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并不會引用上訴狀的全部內(nèi)容,可能只會引用主要觀點,至少有這樣的風險。這時,就要求我們在觀點歸納時,不能丟失重要信息。對律師來說,在一項主張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支持其觀點的“理”、“據(jù)”和“線索”,因為法官裁決書引用了這些內(nèi)容,才會被回應,至少提高了被回應的可能性。
3.在上訴狀中進行觀點表達時,還應當明確上訴人對原審裁決中哪些內(nèi)容不服,即將上訴主張與原審裁決的具體異議內(nèi)容聯(lián)系起來,只有這樣的表達才便于二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也便于二審法官對原審有異議的裁決內(nèi)容進行查實。
因此,在上訴狀中表達一項上訴主張,即要確立自己的觀點,又要對原審裁決的具體異議內(nèi)容進行反駁。
4.如上所述,在上訴狀中要兼顧確認自己的上訴主張(立)和反駁原審認定(破),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二者如何排序,是先破后立,還是先立后破。
在上訴狀的觀點表達上,更多的是先說一審裁決錯誤,然后再表達自己的上訴主張,即先破后立,其實這樣的順序表達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1)由于受眾都有先入為主的習慣,法官亦是如此。因此,對于上訴一方比較理想的表達應當是先讓二審法官知道自己的上訴主張,而不是對不利于自己一方的的原審認定。從這個角度分析,上訴狀應當采用“先立后破”的表達模式。
(2)法官在準備二審案件時,通常先閱讀上訴狀,然后帶著上訴人對原審的異議再去閱讀原審裁決和其他案卷資料。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先要表達上訴主張,而不是先反駁原審觀點,畢竟法官在閱讀上訴狀的時候并不了解原審裁決。
5.在觀點論證時,要有層次。比如,論證一項上訴主張,最好是先說事實,再講法律,然后對事實和法律進行綜合評析,層次清晰的表達才容易被受眾理解。不能一會兒說事實,一會兒談法律,再一會兒又回來聊事實,穿插式的表達不易被理解。
總之,文書寫作應當能夠讓受眾以最小的成本看懂全文,并理解我們所要表達的,能被受眾快速看懂是一份好文書的首要標準,畢竟只有被看懂了,才有可能被采納。
三、再談上訴狀中的觀點表達問題
今天準備一個二審案件,正好讀到一份很有代表性的上訴狀,現(xiàn)將讀后體會分享受給大家:
先看一項這位上訴人歸納的上訴觀點:
“就本案法律適用,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26條的規(guī)定,不合理回避了訴訟時效制度,錯誤地理解實際施工人制度,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br/>
1.我們只看這個觀點歸納,根本不會了解有關這個案件的任何準確信息。好的觀點歸納,雖然字數(shù)不多(控制在500字之內(nèi)),但僅憑歸納的觀點就能讓受眾知道案件的爭議事實,以及就爭議事實原審的認定以及我們的主張。更重要的是,如果二審裁決書只引用歸納的觀點,不丟失重要信息。而這份上訴狀的觀點表達式,顯然沒有做到這些。
2.在上訴狀中進行觀點表達時,不能只說原審錯了,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其錯在哪里,為什么。另外,在觀點表達時要為二審法官提供證明我們主張的“理”和“據(jù)”和“線索”,以便于法庭核實。
在“理”、“據(jù)”和“線索”表達時越準確越好,因為越精確的線索,越容易被核實,也越能引起法官的核實沖動。畢竟,法庭不核實我們的“理”、“據(jù)”和“線索”,我們的觀點不可能被采信,這樣我們所有的表達也都變得沒有了意義。
3.總之,上訴狀的觀點表達不能只有結論,還要包括論據(jù)和論證過程。
四、關于代理詞的流程設計問題
代理詞通常屬于律師寫給法庭的選讀文書,因此應當采用“標題”、“觀點”和“論證”的三級表達結構。雖然該三部分在代理詞中依次排列,但該類文書的策劃流程與表達順序并不一致,而是按如下順序進行:
1.先按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順序依次排列“標題”,必須保證代理詞闡述的所有內(nèi)容都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展開;
2.就“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初步“觀點”歸納;
3.就“爭議焦點”的問題,收集相關的證據(jù),同時檢索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有參考價值的裁判觀點;
4.對收集的證據(jù)及所證明的事實按照邏輯順序組織排列,并利用檢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裁判觀點進行論證,同時還應當對相對方的反駁觀點進行正面回應;
5.細化和優(yōu)化“觀點”,在“觀點”歸納上要做到“有血有肉有筋骨”、“有理有據(jù)有線索”、“有破有立有真相”、“有頭有尾有體系”。
由上可知,律師文書的表達順序和策劃順序不同,有時甚至完全相反。
五、關于律師文書的清單式表達
1.我們曾經(jīng)反復強調(diào)過,律師天生沒有權威,因此只能借助真相和法律的權威才能說服天生就有權威的法庭,尤其是“真相”更是律師權威的有效來源。
2.有學員問真相是什么,一定意義上說“真相”是有證據(jù)的故事。故事之所以最能打動人,是因為故事有強大的邏輯性和體系性,且與讀者的現(xiàn)實生活密切相關,從而易使作者與讀者產(chǎn)生互動,使受眾產(chǎn)生聯(lián)想和思考。
3.對律師來說,講故事可能比較容易,但是要在法庭賦予故事以說服力就必須借助證據(jù)。在法庭,當故事缺乏證據(jù)支持的時候,不可能被法庭所關注,更不會被其采信,因此在一個訴訟案件中,講給法庭的故事中的每一個重要情節(jié)都應需要證據(jù)支持。總之,要想讓自己的文書具有說服力,必須要保證所表達的每項事實,每個故事情節(jié)都應與證據(jù)鏈接,都應有證據(jù)支持。
4.在文書的表達設計上,比較理想的方式是通過客觀性描述情節(jié),加上邏輯性排序的表達方式來構建故事場景??陀^性表達時直接從證據(jù)中摘錄案件信息,不需要歸納和提煉,因此這樣的表達即不需要表達者具有一定的經(jīng)驗,又可以大大提升律師的說服工作的精度,并取得較好的說服效果。
5.清單式表達,就是將有證據(jù)支持的每一個故事情節(jié)設計成一個子目,并為每個子目設置一個排序編碼,然后通過一定的邏輯順序?qū)⑦@些有證據(jù)支持的子目排列起來。
6.清單式表達,還有利提升律師工作的標準化和流程化管理,對降低律師的辦案成本有很大幫助。
總之,律師文書的清單式表達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能。在寫作課上經(jīng)常有學員問,“清單式表達會不會與法庭的文書要求不兼容?”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我們只需將各子目的排序編碼刪除即可。清單式表達,可以輕松轉(zhuǎn)換成故事式表達;但讓故事式表達,轉(zhuǎn)換成清單式表達就相對困難。
六、關于訴訟文書中稱謂使用的問題
一位學員提交給修改的民事答辯狀中,用到了“被答辯人”這個概念。對此問題,我談談自己的看法:
1.在寫作課上,我們講到了律師文書的兼容性設計。在說服性文書寫作中,表達方式的兼容性極為重要。如果作為說服者的表達方式與受眾的表達方式不兼容,將大大提高受眾使用文書的成本,有時甚至由于缺乏兼容性而使文書將無法被受眾使用,甚至被拋棄。
2.在律師撰寫給法官的文書中,涉及到確定訴訟參與人或訴訟參加人的稱謂時,必須考慮法官在撰寫裁決書時的使用標準,必須和法官使用同一稱謂。
3.在一審的裁決書中,法庭通常使用的是“原告”和“被告”的稱謂。因此,在答辯狀中統(tǒng)一使用“原告”和“被告”,更便于法庭撰寫裁決書時使用和引用。如果將“原告”寫成“被答辯人”,法庭在將你的答辯狀拷貝后,需要全文將“被答辯人”替換成“原告”才能使用,這無疑增加了文書的使用成本。
4.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如在民事反訴狀中將“反訴原告”稱為“反訴人”,將“反訴被告”稱為“被反訴人”,這樣的稱謂都沒有考慮法庭使用的兼容性。
5.律師提高文書表達的兼容性并不難,拿不準的時候查查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案例就可以輕松解決。
七、關于上訴狀是否設置標題的問題
在修改學員文書時,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上訴狀增加了“標題”,如“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關于合同履行方式的問題”等,其實在上訴狀這類文書中設置“標題”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1. 很多律師在撰寫上訴狀時都會參考一審代理詞,有的甚至直接將代理詞作一些簡單修改成為上訴狀。這樣處理,雖然便利,節(jié)省成本,但卻不利于提升說服效果。
2.二審案件的審理對象是上訴人對原審裁決認定不服的內(nèi)容,因此上訴狀的功能主要在于讓二審法庭知道我們對原審裁決的哪些認定不服,以便于讓二審法庭快速確定爭議焦點。而二審法庭確定的爭議焦點雖然通常與原審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相關聯(lián),但并不總是完全重合(因為有一些原審的焦點問題,在二審已不再是焦點問題)。因此,將原審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作為上訴狀的標題會讓上訴狀的內(nèi)容缺乏針對性,不利于二審法庭快速找到二審的爭議焦點。
3.在寫作課上我們曾反復強調(diào),如果原審的論證方式?jīng)]有被原審法庭支持,同樣很難被二審法庭采納。因此,要想在二審取得好的說服效果,必須重新設計論證方式。如果我們在上訴狀中強化原審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會提前限定二審法庭的裁判思維,這顯然不利于上訴人一方二審訴訟目的的實現(xiàn)。
八、策略分析報告應當包含哪些內(nèi)容
在為學員修改策略分析報告時,發(fā)現(xiàn)內(nèi)容五花八門,側重點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談談策略分析報告究竟應當包括什么內(nèi)容:
1.上過我的iCourt寫作課的學員應當知道,如何撰寫案件的策略分析報告是課程的主要內(nèi)容,基本占去了整個課程的一半時間。我推薦的案件策略分析報告除了開頭和結尾外,由十個部分組成:制定依據(jù)、案件事實、目標確定、痛點確定、可選策略、策略分析、策略確定、方案確定、客戶協(xié)助、工作安排;
2.很多同行問我,這十個部分怎么來的,我想這的確是個重要的問題,不知道怎么來的,就不可能做到靈活運用,更難掌握案件策略分析的實質(zhì),很難寫出好的策略分析報告;
3.記得在深圳寫作課上一個學員將案件的策略分析與醫(yī)生治病救人進行比較,這的確是一個非常恰當?shù)谋扔?。醫(yī)生在給病人治病時,其實重點處理的就是兩項工作,確定病因,然后制定治療方案。我們分析案件也是如此,其工作內(nèi)容無所乎找痛點和去痛點,即找案件的痛點和找排除痛點的方案兩項工作內(nèi)容;
4.如何找痛點呢?首先要知道痛點是什么,在我的寫作課中,將痛點定義為影響目標實現(xiàn)的障礙。因此,要確定痛點首先要知道現(xiàn)狀和目標,然后才能確定從現(xiàn)狀到目標的路徑中是什么障礙影響著目標的實現(xiàn)。在確定現(xiàn)狀時,我們需要明確事實現(xiàn)狀和法律現(xiàn)狀。因此確定現(xiàn)狀,我們需要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這樣,我們就知道在找痛點方面我們需要解決依據(jù)、現(xiàn)狀、目標、痛點四個問題;
5.接下來是找方案。找方案是指要找出一個排除痛點的最優(yōu)策略,想要找到最優(yōu)策略,就必須知道我們共有多少種可選策略,然后對可選策略進行比較,才能確定哪個可選策略是最優(yōu)的。在找到可選策略后,應依據(jù)策略去制定詳細的方案,以應對策略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同時還應明確在執(zhí)行方案時律師和客戶的分工;
6.由于撰寫策略分析報告時,是依據(jù)某個基準時之前的事實和法律進行的,而事實上在撰寫策略分析報告時影響案件結果的新的事實仍在發(fā)生,這就需要對基準日之后的案件事實進行管控,因此在策略分析報告中應當有一部分對基準日后的工作進行安排,以保證策略分析報告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也保證策略分析報告能夠依據(jù)新的事實進行及時調(diào)整。
綜上所述,我們便清楚知道策略分析報告十個部分內(nèi)容的由來。知道了這些,再套用模版就容易了,更為重要的是,能保證套用模版不影響報告的實用性。
九、關于書面表達與口頭表達的區(qū)別
在修改學員作業(yè)的時候,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書面代理的表達風格和法庭辯論的表達風格非常相似。其實,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的目標都是為了說服法庭,但二者的功能則不相同,二者為相互補充,不可替代的關系。書面表達絕不是口頭表達的記錄。
1.口頭表達和書面表達的應用場景不同。口頭表達主要應用于庭審中,法官在場的情形;而書面表達的應用場景則是在庭前或庭后,法官不在場的情形;
2.口頭表達主要是激發(fā)受眾的感性思考,而書面表達則是理性思考。而一個裁決的作出是一定要進行思考的,從感性到理性思考,是一份裁決形成的必不可少的兩個階段。正是因此,在一個案件中口頭表達和書面表達,一個都不能少,不可替代;
3.口頭表達時,通常輔之以形體動作,以及物料(如證據(jù));而書面表達只依據(jù)文字本身??陬^表達時,由于證據(jù)就在現(xiàn)場,法庭很可能依據(jù)口頭表達,立即形成法官與證據(jù)的互動,要知道不管我們用口頭表達,還是書面表達,如果沒有形成法官與證據(jù)和法律的互動,我們的表達不會有說服力,也沒有意義。對書面表達的要求亦是如此,通過書面表達,需要讓法官有核實證據(jù)和法律的行動,如果不能導致法官這樣的行動,這樣的寫作一定是失敗的;
4.書面表達必須要提供明確的線索,包括事實和法律的線索,寫作偏離了這兩項內(nèi)容,一定不會被重視,更不會影響法庭決策;
5.上課時我不斷重復律師寫作方式的兼容性,如果律師的表達與法官的裁決方式不兼容,則我們的表達不會成為裁決的組成部分,我們的表達也不會被回應,我們的表達影響決策也無從談起。
十、關于合同條款的寫作問題
最近為學員修改了一份合同,想說的是我們在寫作課上講的技術和理念在合同修改和起草中仍然適用,比如我經(jīng)常說的清單表達技術。
1.我習慣在一個條款中,只處理一個場景中的一個問題,而不是在一個條款中處理多個問題。將條款這樣細化后,再對條款之間進行有效的規(guī)劃、組織和編排。這樣處理的合同條款就會清楚很多,也不容易遺漏場景;
2.在我們?nèi)粘5膶懽髦凶钜紫萑氲木褪菍懝适碌臓顟B(tài),因為寫故事不需要進行證據(jù)核實、法律核實,不需要進行邏輯設計,只要天馬行空就可以,因此寫故事的成本最低,但畢竟律師的寫作具有商務性寫作的屬性,缺乏事實和法律支撐的表達,很難有實現(xiàn)目標的效果。要避免寫故事,應養(yǎng)成一個條款一個場景,一個場景一個問題的習慣,應擅用回車,吝嗇回車就難寫出有條理的,簡單易讀的好文書;
3.在進行清單式表達時,盡量不要合并清單子項目,因為每進行一次合并就等于俺蓋了一次真相,就會讓讀者的理解難度增大至少一倍,同時降低了說服效果,但是合并子項偷懶效果明顯,二者什么重要,我想每個同行都非常清楚。
十一、關于訴訟文書中的觀點歸納問題
花了幾天時間看一位學員的辯護詞,因為很久未接觸刑事案件,所以在修改前讀了一些法院的二審刑事裁決。發(fā)現(xiàn)了一些有意思的問題,與大家分享,因為這些或許是我們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共同面臨的問題。
1.法官在回應我們觀點的時候,通常比較概括。其實道理很簡單,法官有權威和權力,有裁量權,因此用概括的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對律師來說,其職責是說服法官,就不能用這種概括的方式,而只能用概括的上位方式,就是精細化的論證。所以我們在撰寫給法官的文書時,一定不能只講結論,必須應將重點放在得出結論的原因上,放在結論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法律上;
2.法官的寫作多是客觀性寫作,而律師的寫作多為說服性寫作,兩者在寫作方式上有所不同。法官的客觀性寫作,重點放在準確上,而律師的說服性寫作不僅要求表達準確,還要便于法官理解和閱讀,因此律師的文書在表達上要多用短句,而不是長句。
十二、關于上訴狀的寫作問題
花了近一天的時間,終于改了一位學員的上訴狀。體會如下:
1.寫作時必須要進行設計,想要表達什么觀點,用什么證據(jù)論證,然后再寫。不能想到哪兒寫到哪兒,不能進行總體規(guī)劃的觀點表達,一定會讓受眾嘗盡苦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眾有選擇權的話,一定會放棄你的文書;
2.在上訴狀中,具體一項上訴主張的寫作流程通常是這樣的:先草擬觀點,然后精細化處理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完成觀點論證,最后再進行觀點的精細化歸納。這樣處理,才有可能給受眾更好的閱讀體驗;
3.我反復強調(diào)過,在組織句子的時候,也要注意進行必要的設計,說服性寫作盡量用短句;
4.觀點在實體上能不能獲得支持,是第二層次的問題。在文書寫作時,第一個層次的目標則是讓法官看懂我們所想表達的,看懂永遠是采信的前提。
十三、再談答辯狀的寫作
剛才為一個學員修改了兩份答辯狀(同一案件,不同律師所寫,學員要求我進行比較和評析),現(xiàn)將修改體會分享如下:
1.關于哪一份答辯狀更容易看懂的問題。因為我不了解案情,手上也沒有案卷,因此對我這樣的受眾來說,能夠更快讓我明白的答辯狀就是最好的;
2.關于觀點的表達和論證。按我的寫作習慣,采用三角形的表達方式,即先用最少的文字表達在某問題上的觀點,然后進行詳細論證。作為答辯狀,在觀點上不能只提出否定性意見,更不能脫離原告的主張?zhí)岢鲇^點,觀點的歸納要有層次。因此在答辯狀的觀點表達上,我習慣于先表明在這個問題上我方的主張,然后再否定原告的主張,通過這種對比,很容易讓法庭確認這是一個焦點問題,不突出雙方觀點的不同,就不能更便捷滿足法庭的需要。在觀點的論證上,兩份答辯狀存在同樣的問題,就是邏輯性、體系性和層次性較差,缺少這三點,很難讓受眾理解你的論證過程,更難以給法官留下一個較好的有利第一印象。因此,在這方面兩份答辯狀都存在明顯的欠缺。
十四、答辯狀和上訴狀的修改體會
這兩天改了一份答辯狀和一份上訴狀,現(xiàn)將體會分享如下:
1.答辯狀和上訴狀都屬于法官的必讀文書,因此每個部分都應當由觀點和論證組成,不同部分之間要有邏輯順序;
2.再次強調(diào),律師文書中歸納的觀點,必須要有理由,有依據(jù),不能只講結論,因為最終是“理”和“據(jù)”說服了法官,而不是結論。
律師文書實現(xiàn)的說服功能,其基本原理是:在觀點中利用線索構建一個簡單的場景,然后引導受眾依據(jù)線索找到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使通過線索構建的場景獲得證據(jù)的支持,從而使故事成為真相。
所以好的文書,一定要讓受眾帶著目標去閱讀互動。讀了文書之后,法官能有效率地認定證據(jù)和法律的文書才是好文書;
3.論證的部分要有邏輯順序,沒有邏輯的堆砌讓受眾的閱讀成本變高,也不容易讓受眾理解;
4.在文書寫作時,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要知道我們在說服一個有權威和有權力的人,任何的懈怠都是自欺欺人,都有可能讓受眾產(chǎn)生疑惑,從而使受眾放棄,讓我們所有的工作前功盡棄;
5.我們多次講到順序,好的邏輯順序源于寫作前的有效規(guī)劃,沒有規(guī)劃,想到哪兒寫到哪兒,是很難有好的順序的,離開了邏輯順序,文書就很難有好的說服效果。
十五、代理詞和上訴狀的修改體會
這幾天改了一份代理詞和一份上訴狀,現(xiàn)將心得分享如下:
1.事實歸納無須單獨撰寫在代理詞中,因為法官在寫判決書對雙方事實的歸納通常源于請求類文書和抗辯類文書,而非代理詞。代理詞的主要內(nèi)容應當是我們就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問題的所進行的觀點和論證;
2.觀點歸納的目的在于構建一個有明確線索的場景,讓受眾帶著這些線索去核實證據(jù)和法律,最終確認這些場景屬于真相。因此觀點的歸納有其獨有的功能,而不是對論證的簡單重復;
3.在觀點論證時,點與點之間必須要有邏輯串聯(lián),沒有邏輯串聯(lián)是難以被受眾所理解,不能被理解,就難以被支持,我們在這點上重復過太多次;
4.給法院的訴訟文書現(xiàn)在都有了標準,大家有時間去看看最高院發(fā)布的文書格式范本(當事人部分),要嚴格執(zhí)行這些;
5.當事人名稱的簡寫,應當在正文首次出現(xiàn)的時候界定。比如在撰寫上訴狀時,我習慣這樣:“上訴人“全稱”(以下簡稱“簡稱”)因與被上訴人“全稱”(以下簡稱“簡稱”)***一案,不服法院(案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要注意,簡稱設置好,接下來要使用簡稱,不能混用,也不能不用;
6.寫上訴狀時,不要照搬一審代理詞,這樣很危險。
十六、上訴答辯狀的修改體會
前幾天為一位學員改了一份上訴答辯狀,有如下體會:
上訴人在其上訴狀的一節(jié)中主張“一審判決有如下事實認定錯誤”,在該節(jié)中上訴人共羅列了3項內(nèi)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答辯時要對所羅列的3項上訴主張分別進行答辯,這樣二審法庭更容易明白我們就這3項主張的抗辯意見。
在上訴答辯狀的結構設計上,針對這種情況沒有必要設置一節(jié)“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或“一審判決就如下三項事實認定正確”,然后再進行分別論述。
十七、再審申請書的修改體會
剛剛改完了一份學員的再審申請書,花了我很長很長的時間,現(xiàn)將改后感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寫作僅僅是思維成果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成果本身,因此落筆時對寫作內(nèi)容應早已了然于胸。對案子研究不透,把握不準,思路不清,這樣很難寫出有說服力的文書;
2.策劃再審申請書或是上訴狀,先要對原審判決進行仔細的研究,明確原審不支持我們主張的具體原因是什么。根據(jù)“大前提和小前提決定結論”,影響判決結果的要素通常來說,要么是事實認定,要么是法律適用。追及到影響結果的根源,才有可能看透一個案子??床煌高@個根源,則很難說服上訴法院或再審法院;
3.我看了一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有關于申請再審的13種情形,直接涉及證據(jù)的有五項,而且都是排在最前列。這說明,理清事實,協(xié)助法庭找到真相,是我們的首要任務,也是寫好文書最基本的工作,但這也是最難做到的;
4.證據(jù)確定和法律適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問題,對律師來說真正的權威多是來源于真相,說服工作不能僅僅停留在技術層面。服務真相,找到真相,證實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是真相,才是最重要的。
說這些,我僅僅想表達,寫好一份文書先要研究好案子,尤其是對真相的了解和把握。
十八、服務計劃書的修改體會
前幾天看了一位學員為爭取一個顧問單位項目而寫的《服務計劃書》,現(xiàn)將修改體會分享如下:
為特定項目而撰寫的服務計劃書一定要定制,所有的寫作內(nèi)容要針對這個特定的客戶或特定項目而設計。放太多通用的內(nèi)容是很難打動客戶的,差異化才是核心。要做到這一點,在寫作前必須要研究客戶的需求,尤其關注客戶最重要的需求。要知道,客戶對律師有需求,一定是基于一個非常重要的需求,而且是迫切的需求,找到它,然后為這個需求設計一套解決方案,這樣就會有效提高成功率。
十九、代理詞的修改體會
晚上用最快的時間改了兩份代理詞,現(xiàn)將改后感分享給大家:
我在寫作課上講過論證的清單式表達,這個提法源于:(1)西方很多商務寫作的文獻中均主張,一段不超過五六行,而且一個自然段原則上只表達一項主張或一個事實;(2)大事記,就是將多個觀點和事實按時間順序或一定的順序組合起來,用順序強化多個事實組成的故事。我看不少文書,一個自然段表達的內(nèi)容太多,將多個觀點和多個事實都寫在一起,這在形式上就嚇壞了讀者,更不用說閱讀和說服效果。寫給法庭的文書,要養(yǎng)成多用“回車”的習慣,就算我們不為段落編碼,也不能吝嗇回車。控制段落的篇幅,不僅減少讀者的閱讀壓力,還用于防止寫作時太過投入講故事而忽視了證據(jù)和法律。記得我們說的“清單式表達”和“回車革命”,這個說來容易,其實很難做到。這涉及我們的工作習慣和工作精度。
表達方式的選擇要服從于閱讀和說服效果,很多的時候我們表達方便,但不一定方便閱讀。是表達方便重要,還是閱讀方便?這反映兩種完全不同的觀念。當然,最好的方式,找到二者的交集,做到兩者兼顧。
作者:張健 來源:法悟 經(jīng)作者授權轉(zhuǎn)載